完美体育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采购未查验供货者的证被处罚

日期:2023-11-24 11:53 | 人气: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1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对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店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完美体育官网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YNBC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五纬路26号增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完美体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50,发证时间:2020年4月19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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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21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对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发现该餐饮店的宋洪雨和刘凤侠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健康证明有效期均为2021年6月17日到期;二是发现该餐饮店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菜单里有凉菜,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里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当事人称从2020年4月开业开始已经开始经营凉菜,明显超过10个工作日没有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项目的变更;三是发现该餐饮店内销售的酒水“龙江家园”未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未尽到查验货义务。

  1、2021年6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2、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西青区鲁冰花饭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照片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资质;

  3、2021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4、2021年6月28日被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3张,共3页,现场拍摄视频一段。证明当事人涉嫌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1〕53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凉菜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循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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